扬中市税务局干部挪用税款放高利贷 是否自首成焦点
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,陈明娣分别担任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、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税务管理员。在此期间,陈明娣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000多万元,经由戴新、王习兰(两人为夫妻)之手发放高利贷,收受好处高达人民币24.1525万元。
案发后,由知情人士陈某检举揭发其罪恶行径,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受理。根据刑事判决书(2017)苏1182刑初260号文件显示,最终以挪用公款罪,判处陈明娣有期徒刑三年。
然而近日,记者接到举报人王明(化名)的检举揭发信,信中指出,“陈明娣作为税务局公职人员挪用公款”一案存在轻判漏判,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陈明娣案件的承办人员,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的侦查人员、公诉人员及院领导,涉嫌徇私枉法犯罪。
另外,信中反映:戴新、王习兰、陈明娣三人合谋利用陈明娣的公职之便,共同挪用公款放高利贷,戴新、王习兰依法构成行贿与挪用公款罪,却未受到查处,其背后或存在地方政府保护伞。
挪用公款多达6000多万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?
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间,陈明娣利用职务之便,在负责扬中市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,将纳税单位江苏恒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中公司”)、中扬置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扬公司”)、江苏上水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水公司”)、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信和信公司”)以银行本票的形式缴纳的税款不入账,而后采用将税款本票背书转让的手段,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795.13261万元,交给戴新、王习兰等人发放高利贷从事营利活动,收受好处共计人民币24.1525万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另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第六条规定: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
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
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依照刑法规定来看,被告人陈明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属于数额巨大、情节严重者,至少应当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然而事实上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。
陈明娣是否自首成焦点法院或存在轻判漏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