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述项目违法查处完毕后,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。
第七条【超建面积折算标准】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,造成超层高、超尺寸的,应按照以下标准折算超建建筑面积:
(一)住宅建筑、公寓(包括酒店式公寓)的层高超过3.6米,办公建筑和研发建筑层高超过4.2米,普通商业(门面房)建筑层高超过4.8米的,计算地上建筑面积时,每超出2.2米,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,不足2.2米的,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.5倍计算。
(二)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,层高在2.2米以下的空间,应按照建筑主体结构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。
(三)飘窗、阳台、檐廊、挑廊、空调室外机搁板、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《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》的,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。
(四)大型商业、文化、娱乐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因造型和工艺设计需要,超层高超尺寸的,建筑面积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。
第八条【违法建设处理】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管理,不免除建设单位因违法建设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,而造成违法建设的,应先行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查处并履行完毕后,方可进行规划核实。
第九条【实施日期】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,执行原有规定。